区分原则视阈下居住权合同的双重效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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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童.区分原则视阈下居住权合同的双重效应[J].石家庄学院学报,2023(2):66-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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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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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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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居住权合同作为负担行为依法独立产生债之效力。依据区分原则,居住权未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居住权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和效力等基本问题解释进路以《民法典》合同编规则为主要依据。结合物权编居住权立法体系和制度功能,居住权合同成立后产生双重效应:一是所有权人应履行办理居住权登记的义务,居住权人有权请求所有权人办理居住权登记。居住权人应按约定尽到善良管理人义务,合理利用和维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二是未办理居住权登记时,居住权人只能获得债权性相对保护,依物权优先效力原则,不得对抗第三人,但是应类推适用“买卖不破租赁”或个案中结合居住权目的作价值权衡。未办理居住权登记的合同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以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当约定或者法定居住权解除条件成就时,居住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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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区分原则 居住权合同 负担行为 公证债权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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