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惩罚性赔偿在食品消费领域的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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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江耘.论惩罚性赔偿在食品消费领域的适用[J].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8,2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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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江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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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师范大学,江苏,南京,2100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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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的公布,引起了一场关于惩罚性赔偿的热议.针对惩罚性赔偿合理性的质疑.食品安全问题是关乎民生的大事,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该领域予以确定具有重大的意义.同时主张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应当进行一定的限制,即仅限于不法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同时禁止纳入责任险的承保范围.关于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应当立足于该制度的立法目的进行合理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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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惩罚性赔偿 补偿性赔偿 社会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 私人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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