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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绑架罪的几个问题
引用本文:
朱明,姜新国.也论绑架罪的几个问题[J].河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4,32(1):110-112,115.
作者姓名:
朱明
姜新国
摘 要:
重点论述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罪名确定应为绑架罪和偷盗婴幼儿勒索罪,我国刑法绑架罪实行行为不包括欺骗及要挟行为以,及强索法律不予肯定的债务明显超出实际债务的定性及“明显”之认定等。
关 键 词:
绑架罪
刑法
暴力
欺骗
强索
债务
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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