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人如实报告义务限度的认定——基于裁判分歧的分析与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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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舒扬.中介人如实报告义务限度的认定——基于裁判分歧的分析与展开[J].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6):1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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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舒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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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20FFXB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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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长期以来,在中介纠纷案件中如实报告义务缺少统一的认定标准,《民法典》也未对此进行规范,在经济环境日益复杂的情形下,这一问题急需得到解决。通过对案例中出现的影响如实报告义务限定的因素进行研究分析,得出了从程度和内容两方面进行如实报告义务限度认定的结论。所有中介人都应当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对订立合同具有关联性的可获知事实,并且不得存在隐瞒、虚报事实的故意,同时应当合理注意所报告事项的真实性;营业中介人则应在此基础上对有关合同订立及合同履行的全部重要事项进行积极调查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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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介人 如实报告义务 如实报告范围 积极调查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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