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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现行判决离婚法定条件的质疑
引用本文:陈筱贞.对我国现行判决离婚法定条件的质疑[J].远程教育杂志,1996(5).
作者姓名:陈筱贞
作者单位:浙江广播电视大学
摘    要:自1980年修改的《婚姻法》出台以来,我国在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上。一直采用的是“感情破裂”标准。随着我国离婚案件数量上的逐年剧增和婚姻缔结基础的多样化发展,现行判决离婚法定条件已日益呈现出其不适应性。下面,我想就此法定条件提出几点质疑,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以“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否确实符合我国婚姻缔结的现状? 1.从我国实情看。法应立足于实际,从而更好地调控人们的法律行为。以感情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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