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唐文宗在刑法方面的措施 |
| |
引用本文: | 侯雯.浅议唐文宗在刑法方面的措施[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4). |
| |
作者姓名: | 侯雯 |
| |
作者单位: | 首都师范大学历史系 副教授100037 |
| |
摘 要: | 安史之乱以后,唐朝政治、经济、社会关系的变化使封建法制遭到不断的破坏,刑法或废弛或酷滥,动摇了唐代的法制基础.唐后期刑罚制度变化的突出表现是不依五刑而复用早已废除了的酷刑,如腰斩、车裂、枭首、族诛、鞭背等等.据《资治通鉴》所载,仅德宗贞元三年间便两次动用腰斩之刑.此外,由于藩镇割据,州县的司法权往往被军司、使司所分割,以军法取代刑法的现象亦比比皆是.如何整肃司法秩序,缓和社会矛盾,是唐后期统治者所面临的重大问题.唐文宗是一个很想有所作为的封建君主,在其执政期间,为解决上述问题,采取了以下积极的措施: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