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地震灾区婚姻登记档案工作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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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瑞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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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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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5·12"汶川大地震给灾区的婚姻登记档案带来了遗失、损毁等严重问题,地震后,夫妻一方死亡的当事人或夫妻均死亡人员的家属,向民政登记机关请求出具婚姻登记证明,以解决因受灾死亡相关当事人和亲属在办理银行取款、房产、财产继承等活动中所必需的婚姻状况证明.而民政登记机火对清求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答复是"无法提供",理由是根据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已经查找不到的,婚娴登记机关不能为其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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