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判中的常识及其运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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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国龙,黄德俊.司法裁判中的常识及其运用[J].渭南师范学院学报,2023(9):49-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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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国龙 黄德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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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2.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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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常识常理常情融入司法裁判的法律方法论研究(22BFX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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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司法裁判中的常识是指社会的一般生活规律,其本质上是具备高度盖然性的生活经验和社会规范,在司法裁判中有相应的规范应用要求。常识主义司法以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为主要价值导向。在适用的基础上,常识以其深刻的社会性和内含的规范性与司法裁判的内在要求产生关联。在具体的实践中,常识在司法裁判过程中受到逻辑法则等的相关检验。常识主义司法既要回应人们对司法裁判确定性的要求,同时也要防止常识在司法裁判中的滥用和误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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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常识 常识主义司法 经验知识 自由心证 规范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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