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权与性别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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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金玲.论人权与性别平权[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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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金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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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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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性别是人的一个基本属性,在论及人权时,不能不论及性别平权.而性别平权的源起于性别存在,于是,我们不得不先来论述这个概念.
科学研究表明,人的性别存在至少具有以下五个维度:1)基因性别--根据染色体决定的性别;2)生物性别--根据生殖-性腺激素决定的性别;3)生理性别--根据生殖-性器官决定的性别;4)心理性别--根据个体性别的自我认知而决定的性别;5)社会性别--社会-文化对于不同性别价值定位、角色分工、行为规范等的规定性及人们对于这一规定的内化和内化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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