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未成年人人格调查制度之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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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梅 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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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南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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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JUSRP10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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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人格调查对于未成年人司法意义重大。新刑事诉讼法对于未成年犯罪人人格调查的开展提供了法律根据,但我国当下的人格调查在调查的实体法律根据、调查主体、调查时间和调查内容上都存在不足。有必要确立人格在刑法中的实体根据,建立起包括社会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心理学工作者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人员在内的统一的调查机构,在刑事侦查阶段,结合未成年犯罪人的具体情况确定调查内容,以进行人格状况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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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格调查 刑罚目的 社区矫正 未成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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