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集团诉讼制度对我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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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魏秋敏.美国集团诉讼制度对我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启示[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7(1):134-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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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魏秋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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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大学,河北,保定,071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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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证券法》开宗明义第1条,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摆在首位.投资者合法权益如何保护?在投资者因内幕交易、操作市场价格等恶性欺诈行为而遭受损失时,仅仅对欺诈行为人进行罚款、判刑就足以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了吗?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3、54条规定了代表人诉讼制度,而这一制度本身在代表人资格、代表人的选举、权利登记等方面有着明显的缺陷,交易成本过高不适合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本文研究借鉴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以期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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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证券法 集团诉讼制度 民事赔偿 |
文章编号: | 1007-6921(2007)01-0134-02 |
修稿时间: | 2006年11月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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