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检讨与重构 |
| |
引用本文: | 陈帮锋.我国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检讨与重构[J].嘉应学院学报,2008,26(1):103-108. |
| |
作者姓名: | 陈帮锋 |
| |
作者单位: | 嘉应学院,政法系,广东,梅州,514015 |
| |
摘 要: |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是过错的判断基础,只存在于过错责任之中;无责任能力人不负损害责任,是过错责任适用的结果。《民法通则》对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有判断标准不合理、归责原则混乱的缺陷。重构我国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应借鉴台湾"民法典"、《澳门民法典》以及徐国栋教授的《绿色民法典草案》的合理规定,妥善解决责任能力的性质、概念、判断标准以及被监护人与监护人及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
|
关 键 词: | 民事责任能力 识别能力 过错 |
文章编号: | 1006-642X(2008)01-0103-06 |
修稿时间: | 2007年10月25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