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戏杀”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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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芳,刘晓林.唐律“戏杀”考[J].科学.经济.社会,2012,30(3):114-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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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芳 刘晓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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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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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甘肃省高等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唐律中的情理法研究”;甘肃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导师科研项目“秦汉律与唐律杀人罪方法比较研究”(120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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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唐律之“戏杀”可概括为因“戏”而杀人,即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死亡.“戏杀”之罪过形式近似于现代刑法理论中的过失,行为外观表现为“共戏”,行为结果表现为“共戏”对象之死亡.“戏杀”在量刑上均比照“斗杀”减等而科刑,作为独立的罪名、独立的刑事法范畴,“戏杀”比照“斗杀”科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戏杀”的独立性和完整性.而这种独立性与完整性的欠缺,直接导致了法律实践中立法者与司法者对“戏杀”含义的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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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唐律疏议》 戏杀 罪刑关系 法律实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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