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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岗”编制问题多
作者姓名:涂皓
作者单位:《教育》编辑部
摘    要: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6〕2号)要求,特设岗位教师3年聘期结束后,对考核合格,自愿留在本地学校的,经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县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编制等手续,并分别报省、市(州)人事、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将其工资发放纳入当地财政负担范围,保证其享受当地教师同等待遇。

关 键 词:学校教师  编制  农村义务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  县级政府  同等待遇  工资发放  事业单位  考核  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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