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公布 |
| |
摘 要: | 教育部1999年7月21日发布《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号令),共十二条,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现将有关条款摘发如下: 第三条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的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外事、公安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条申请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中小学应具有较好的教学条件及较高的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具有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中小学一般应接受随父母在华常住的外国学生;如接受父母不在华常住的外国学生,须由外国学生的父母正式委托在华常住的外国人或中国人作为外国…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