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来民法典对胎儿利益的立法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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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云海.论未来民法典对胎儿利益的立法保护[J].山西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05,4(1):63-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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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云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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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通过对各国民法有关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加以比较,我国在保护胎儿利益的立,法上应采取个别保护主义,即原则上不承认胎儿有权利能力,只在若干例外的情形下赋予其权利能力。胎儿权利能力的认定,应采取法定解除条件说。同时,立法上对胎儿所享有的具体民事权利的范围和保护方式应作较为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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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保护主义 法定解除 规定 中国 未来 例外 原则 胎儿 取法 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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