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范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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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荆学民.如何看待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范畴[J].山西师大学报,19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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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荆学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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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我国流行的几部哲学著作中,当讲完唯物辩证法三大规律之后,都专章讲述“原因与结果”等“唯物辩证法基本范畴”,作为三大规律的展开和补充。十九所高等院校编写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把哲学范畴分为反映“对象或实体”、“属性或形式”、“关系”三大类,其中认为,唯物辩证法的范畴是反映关系的范畴(其特性是具有对偶性)。我认为,这种观点有商榷之必要,因为,其一,这种视唯物辩证法范畴是“关系范畴”的观点,在逻辑上是讲不通的;其二;与之相适应,在传统的教材中对于“原因和结果”等范畴之间的联系在体系安排上也是不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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