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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 清代台湾(二)
摘 要:
一、清前期高山族的分布和经济生活清朝在开发台湾的同时,对土著族的农业生产,采取了鼓励和保护的措施。那时彰化、淡水地区荒地多,土著族可以优先申请,拨地垦耕。雍正五年(1727年),又规定在平地的土著族,每一大社保留500甲作为“社田”,中社400甲,小社300甲。禁止汉人侵垦社田。土著族多余的土地可招佃开垦,佃户交租叫“番大租”,其中工地属于部族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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