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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用错顿号
引用本文:凌大.莫用错顿号[J].新闻知识,1992(4).
作者姓名:凌大
摘    要:《新闻知识》1991年第2期《枪口下抓拍获殊荣》中“……一口气穿越四、五公里山路。”同期《“真诚,千万不要卖弄”》中“……最后也只能表现出二、三分了。”诸如此类的用法,时见于报章,如“四、五十岁”,“十六、七斤”,“八、九千人”等,其中的顿号都属多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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