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 不多 有趣 有用——《法律常识》课教学的体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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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姚诗.不少 不多 有趣 有用——《法律常识》课教学的体会[J].宁夏教育,19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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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姚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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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中学里开设《法律常识》课,这是政治课的新内容.在讲授这门课的过程中,如何掌握分寸,做到“不少、不多、有趣、有用”呢?《法律常识》的内容是十分丰富而又极为概括的,而教学对象又是生活经验少、文化知识少、思维能力不强、认识水平不高的初中学生,矛盾很明显地摆着.为了解决这个矛盾,我初步设想多加些感性的生动的材料,不能仅仅限于教材上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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