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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地区表的适用范畴--兼与《中图法》编委会商榷
引用本文:蔡振华. 论中国地区表的适用范畴--兼与《中图法》编委会商榷[J]. 图书馆理论与实践, 2000, 0(6): 39-41
作者姓名:蔡振华
作者单位:淄博学院图书馆,山东,淄博,255013
摘    要:尽管1999年6月《中图法》编委会办公室对钢出版的《中图法》第四版中国地区表第3条使用规则又进行修改,但其仍然与有关《中图法》有关规定自相矛盾,且在实践中仍易发生重号问题。因此,还需再作修改。

关 键 词:分类标引 中国地区表 复分表 《中国法》
文章编号:1005-8214(2000)06-0039-03
修稿时间:1999-12-09

Discussing with the Editorial Board of CLC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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