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基本权利的限制是权利的内在机理与外在要求的统一,然二者均存在一定的弊端,一方面,内部限制理论过于保守,难以将新兴的权利涵盖在保护范围之内;另一方面,以"公共利益"为核心的外在限制又难以描绘其外延,故通过"法律保留原则"与"比例原则"对"限制的限制"进行规制是重中之重。具言之,前者的适用规则为"个案法律之禁止"、"指明条款要求"以及"根本内容之保障";后者则通过规制"立法裁量"与"行政裁量"来实现。基本权利的限制与保障在对基本权利的保护层面实则是"殊途同归",以"限制"的手段来实现权利之间的平等,在运行中保障公民权利的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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