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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中的致害责任探析
引用本文:朱文英. 我国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中的致害责任探析[J].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2010, 25(6): 493-496
作者姓名:朱文英
作者单位:潍坊学院法学院,山东,潍坊,261061
摘    要:随着学校体育设施逐渐对社会开放,学校面临的风险也在不断增加,体育伤害问题就是其中之一。参加体育活动的人在学校体育设施中受到伤害,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请求赔偿。对学校体育设施致害的侵权责任,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其责任基础来源于学校或其他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学校或其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即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赔偿范围应当限定为人身损害赔偿。同时,学校或其他管理人可依据侵权法的规定提出抗辩,以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此外,在出现请求权竞合时,受害人可择一而行使。

关 键 词:致害责任;体育法;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

Injury Liability of the School Sports Facilities when Opening to the Public
ZHU Wenying. Injury Liability of the School Sports Facilities when Opening to the Public[J]. Journal of Tianjin Institute of Physical Education, 2010, 25(6): 493-496
Authors:ZHU Wenying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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