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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体育仲裁组庭瑕疵之救济——基于ICAS仲裁法典及仲裁规则之解读
引用本文:黄晖.国际体育仲裁组庭瑕疵之救济——基于ICAS仲裁法典及仲裁规则之解读[J].体育学刊,2012(6):79-86.
作者姓名:黄晖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
基金项目:2011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机制研究”(项目批准号:11YJC820161)
摘    要:组庭制度是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的核心环节,当其在独立性、保密性及快捷性方面出现问题时,就成为3大首要的组庭瑕疵。鉴于仲裁庭品质与仲裁质量息息相关,包括ICAS仲裁法典及奥运会仲裁规则在内的各种仲裁体制皆着力设置组庭瑕疵的救济制度。救济制度包括救济主体、补救措施、补救效果3方面,据此建构出当事人、仲裁庭、仲裁机构、司法机关单独或交互采取回避、撤换、替代、重组等综合措施的救济途径。对仲裁庭业已完成的仲裁行为,因其瑕疵之类型而在程序、实体两方面有被全部或部分追溯无效的效果,且仲裁员将区分过错类型而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 键 词:体育法学  体育仲裁  国际体育仲裁院  仲裁组庭  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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