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法在民国江苏地方法院民事裁判中的赓续与鼎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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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晓慧,张镭,吉晓雯.习惯法在民国江苏地方法院民事裁判中的赓续与鼎新[J].档案与建设,2024(3):92-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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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晓慧 张镭 吉晓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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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法政学院;2.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3. 河北省中医院回访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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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民国江苏司法档案整理与研究”(项目编号:14ZDB127)阶段性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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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清代末年,清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法律章程,使得中国现代司法体制开始建立,裁判过程随之发生变革,为民国时期司法制度的革新做了铺垫。当前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许多地方保留的民国司法档案还没有得到有效整理,因而对民国时期地方法院在新旧交替之下的司法裁判实践的研究,尚有许多空白之处。法源的继承和变迁是民国司法实践的重要方面,民国江苏地方法院的裁判文书对于民国时期习惯法在民事裁判中的运用有具体呈现,不仅直观反映出民国时期地方法院对中国传统习惯法利用的继承与赓续,同时也见证了新式法治理念下中国司法裁判制度的革新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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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事裁判 法源 习惯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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