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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民的公民权问题——以赣州市新农村建设为例
引用本文:吴岚.论农民的公民权问题——以赣州市新农村建设为例[J].赣南师范学院学报,2012,33(2):104-108.
作者姓名:吴岚
作者单位:赣南师范学院政治与法律学院,江西赣州,341000
基金项目:江西省社科规划共建项目
摘    要: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都是宪法基本主体,理所当然地享有我国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并不存在一个不同的农民的公民权,问题是如何落实农民的公民权。新农村建设的实质,就是从实践层面不断落实宪法赋予农民的公民权,使农村居民变成享有"国民待遇"的公民。赣州市的新农村建设为农民公民权的实现和落实进行了有价值的实践与探索。

关 键 词:农民  公民权  新农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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