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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残障被剥夺受教育权案
摘    要:案例王某系平顶山市某中学应届毕业生,年幼因患小儿麻痹留下下肢残疾。毕业当年参加河南省普通中专学校考试时,填报的第一志愿是平顶山市财贸学校,考分为456分,超过了427分的录取分数线。但是,平顶山市财贸学校以该校计算机房在四楼,王某无自理能力为由拒绝录取。王某认为平顶山市财贸学校侵犯了其受教育权,向平顶山市

关 键 词:平顶山市  受教育权  受教育者  教育平等权  录取标准  学校考试  财贸  中华人民共和国  录取分数线  应届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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