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三角洲开发应完善和有效落实环境司法责任 |
| |
引用本文: | 杨占栋.黄河三角洲开发应完善和有效落实环境司法责任[J].滨州学院学报,2014,30(4):34-38. |
| |
作者姓名: | 杨占栋 |
| |
作者单位: | 滨州学院图书馆,山东滨州,256603 |
| |
摘 要: | 环境司法责任即是国家环境责任体系内容之重要组成部分,又在国家环境责任的履行中发挥着重要而独特的保障作用。在我国环保立法逐步加强和完善的状况下,黄河三角洲区域各级国家司法机关环境司法责任的实际履行与该区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实际需求严重脱节。面对该区域严重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肆无忌惮,该区域各级国家司法机关环境司法责任凸显。研究完善和有效落实该区域各级国家司法机关环境司法责任对于黄河三角洲高效开发而言意义重大,不仅对黄河三角洲区域开发政府环境责任理论有重要的体系构建价值,而且对该区域政府环境责任履行的有效实践具有重要而独特的保障意义。
|
关 键 词: | 黄河三角洲 环境司法 责任 生态环境 司法保护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