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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世纪中国死刑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作者姓名:胡兴东
作者单位:云南大学法学院
摘    要:宋辽金元四朝的死刑适用基本特征是继承唐朝的司法原则。在具体司法中,四个王朝通过各种程序机制进行约束,让死刑适用,特别是执行数量得到有效控制。宋朝虽然在立法上,死罪数量出现较大规模的增加,但国家通过设置多种程序机制仍然对死刑实际执行数量进行了有效控制。辽金元三朝政权建立者虽然属于北方少数民族,但在死刑立法上,依然以唐律为基准,通过对唐律全面的继承和移植,改造了各自民族历史中形成的不适合时代发展的死刑内容。辽金两朝在死刑司法上,体现出浓厚的唐宋死刑法律制度的特征,特别是唐朝化倾向。辽金两朝在死刑适用程序上,虽然没有形成宋朝那种复杂的适用程序,但也创制出一些特殊程序。元朝不仅在立法上死罪数量减少,在适用上也予以减少。这与元朝在继承唐宋时期死罪分类体系后再创制出新分类体系和新替代刑——籍流刑有关。

关 键 词:死刑  替代刑  唐律  宋辽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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