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原则之我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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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金勤 张金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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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对离婚原则作了一个概括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离婚案件中的破裂原则的根本特点是不问离婚的具体事由,只要当事人诉请夫妻已难于共同生活,法官确认婚姻关系已破裂到不能挽回的程度就可以离婚。随着人们观念的转变,破裂原则已成为世界各国离婚立法的基本趋势。在实行破裂原则的国家中,绝大多数国家都把破裂的实体规定为婚姻,只有我国婚姻法把破裂的实体规定为感情。笔者认为,离婚原则应是婚姻破裂,而不是感情破裂。一、从理论上看,把破裂的实体确定为感增,不符合马克思关于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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