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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小议
作者姓名:胡翠霞  秦美从
作者单位:河北供销学校(胡翠霞),河北工运学校(秦美从)
摘    要:一、不安抗辩权的内涵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合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根据合同的约定应先履行义务,在后履行当事人一方财产状况恶化或者履行义务的能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义务时,依法所享有的对抗对方请求,在对方未履行或提供必要担保之前,拒绝自己义务之履行的权利。《合同法》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这是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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