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黎族“合亩”制的社会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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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董小俊.再论黎族“合亩”制的社会性质[J].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报,198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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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董小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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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黎族“合亩”制地区在解放后四十年中,继人民公社的大队、生产队三级公有核算,以及现在推广的生产责任制,“合亩”这个曾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下彻底解体的原始公社的父系氏族组织,在不少地方又回到了社会生产生活中来了。以保亭县(现通什市)毛道区毛枝大村为例,全村56户、216人,分为20个生产组,这20个生产组除4户为单干户(组)外,其余16户均为父子组或叔伯兄弟组。在这些父子组或叔伯兄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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