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被害人权利伴随着历史的发展和人类的进步被逐步发现、揭示、赋予,因而具有历史传承性。初民社会的被害人权利依其自然本性体现为私力复仇,及至国家出现,公权力以积极姿态介入两造纠葛之后,由国家暴力保证实施的酷刑成为私力复仇制度化的替代品。酷刑制度化实施存在包括滥用公权、践踏人权等种种弊端,这在思想启蒙时代引发了强烈批判,表现在刑事法领域即刑罚人道主义思潮,当以被告人权利为立论基础的刑罚人道主义盛行于司法实践中时,被害人以复仇为基底的权利便丧失殆尽,被害人从此长期处于失语、失权状态。现代司法文明不应当忽视任何一方的权利,应该在无损司法权威的前提下确保任何一方的诉求得到顺畅表达和获得应有尊重与回应,在被害人层面上,便要求应以被害人的表达权为核心重构其权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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