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格林式实验伦理学的规范性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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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晓哲.辩护格林式实验伦理学的规范性价值[J].科学技术哲学研究,2019,36(5):2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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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晓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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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上海,2002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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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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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辨析关于格林式实验伦理学的规范性价值的批评,可以发现,这些批评不仅是无效的:关于大脑信息加工方式、道德判断类型与大脑区域三者无法稳定对应的批评是无效的;而且批评的方式也不正确:平行论证被过度使用、"可靠"被过度理解、格林式实验伦理学的论证被割裂或关键信息被忽略。该事实反而说明,基于批评者难以否认的道德直觉构造出的论证,可以证成格林式实验伦理学具有规范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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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格林式实验伦理学 义务论 功利主义 规范性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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