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析例二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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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俊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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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山东,青州,262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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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自首,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量刑制度。本文就自首制度在司法实践认定中的两个有争议的问题,阐述了自己的看法,认为犯罪嫌疑人如能在“被传唤归案”后、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同时,就《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的“其他罪行”,谈了自己的看法,认为此处“其它罪行”仅指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名以外的“其他罪行”,而对犯罪嫌疑人主动供述的司法机关已掌握的同种罪名的余罪事实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坦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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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自首 传唤 强制措施 坦白 |
文章编号: | 1009-2080(2005)02-0051-01 |
收稿时间: | 2005-03-16 |
修稿时间: | 2005-0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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