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对人民法院的认识误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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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军.走出对人民法院的认识误区[J].中学政史地(高一.二版 ),2004(9):2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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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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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法院。依据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具有终审权,其审理案件所做的一审或二审判决都是终审判决,即该判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再上诉。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般不具有终审权。但由于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是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之一,因此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法院也具有终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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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民法院 组织体系 终审权 高中 思想政治课 概念辨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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