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缔约过失中信赖利益的过失相抵赔偿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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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扬军,蒋善祺.论缔约过失中信赖利益的过失相抵赔偿原则[J].河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9,11(1):120-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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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扬军 蒋善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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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江西科技师范学院《职教论坛》编辑部 2. 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江西,南昌,330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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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信赖是人类相互交往、共同生活及和谐相处的基本前提,也是人类社会获得发展的必要条件。民法对信赖利益的保护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种是对当事人信赖的状态予以确认,不使当事人因信赖而受到损失:另一种是对当事人因信赖而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使当事人在相互交往中因对方的不诚信行为所致损失得到补偿,此处所补偿的利益就是信赖利益。在某些情况下,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此时如果仍令侵权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则有悖法理与公平原则,因此各国法律都允许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在信赖利益赔偿中,过失相抵原则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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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缔约过失 信赖利益 过失相抵 赔偿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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