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教育人工智能伦理研究的“原则方法”旨在通过伦理原则的构建与教授消解教育领域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出现的伦理风险。然而,当前教育人工智能伦理原则存在有限性,制约了其对教育实践的影响力。就自身而言,教育人工智能伦理原则在构建过程中忽略了其在不同行业领域、不同教育应用甚至同一框架内的个性特征或关系。就实践而言,教育人工智能伦理原则既无法提升目标对象将伦理原则付诸实践的意愿,也缺乏强制其遵守这些价值观和规范的机制。教育人工智能伦理原则有限性的消解需要在完善原则自身的同时引入美德与法律,进而构建“原则-美德-法律”框架。这一框架的构建要义是使原则、美德、法律三大层次针对且有效地应对伦理原则有限性的各个方面,做到确定可靠切实的伦理原则、开展明确可行的美德培育、构筑稳健有效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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