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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古籍文献保护与利用的讨论——善本古籍保护与利用的平衡
引用本文:陈洁.关于古籍文献保护与利用的讨论——善本古籍保护与利用的平衡[J].图书馆建设,2005(3):22-23.
作者姓名:陈洁
摘    要:“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关 键 词:古籍保护  文献保护  利用  平衡  善本  合作作品  死亡  发表权  作者  保护期  第十条
文章编号:1004-325X(2005)03-0021-04
修稿时间:2005年4月30日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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