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古籍文献保护与利用的讨论——善本古籍保护与利用的平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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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洁.关于古籍文献保护与利用的讨论——善本古籍保护与利用的平衡[J].图书馆建设,2005(3):2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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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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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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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古籍保护 文献保护 利用 平衡 善本 合作作品 死亡 发表权 作者 保护期 第十条 |
文章编号: | 1004-325X(2005)03-0021-04 |
修稿时间: | 2005年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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