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言词原则初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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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曦.直接言词原则初探[J].新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4,7(4):4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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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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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新疆司法学校 新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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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直接言词原则的基本要义是诉讼各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亲自到庭出席审判,法官的裁决必须建立在法庭调查和辩论的基础之上,而严禁以控诉方提交的书面卷宗材料作为法庭裁判的根据。该原则是刑事审判诸原则中的核心原则,具有保障审判活动的独立性,促进刑事审判构造趋向合理及有助于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而作出公正裁判等诉讼价值,以实现刑事诉讼最基本的价值--公正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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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直接言词原则 法律地位 诉讼价值 |
修稿时间: | 2004年10月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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