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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事业发展中立法的重要性——来自伯利兹的经验
作者姓名:查尔斯·吉普森  李春霞
作者单位:伯利兹档案部 主任
摘    要:一、档案立法的目标 档案立法的首要目标是建立起国家档案服务机构并对其职能做出规定。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是英国议会的法案方式。由于立法能够界定档案部门的权力和责任,因此档案机关很需要这种法律保障以更有效的履行其职能。传统的档案立法注重的是对已失去现行效用的陈旧政府文件的整理和保管。在加勒比海地区,只有几个较发达地区制定了档案法。这些档案法大多是以1958年的《英联邦公共文件法案》为基础的。由于《英联邦公共文件法案》的制定缺乏对文件生命周期的认真考虑,其文件管理方法也不适合文件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因此,许多加勒比海国家的档案法都急需改进。这些修订应将文件管理和档案管理合二为一,正如在档案管理的重要议题中加人对新型载体材料文件(如电子文件)管理的相关条款。用来规范档案机构运行的档案立法能否得到及时改进以反映各机构当前需要,是至关重要的。任何档案立法最有生命力的所在就是在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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