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研究——兼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第42条第2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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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立春 漆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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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江苏南京 211198;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上海 2000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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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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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专利权期限补偿能够激发制药企业进行新药创新和上市销售的积极性,但同时会限制仿制药的竞争速度。基于中国国情,研究如何科学合理设计专利权补偿期。通过对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的适用对象、申请流程和补偿期限的对比和研究,发现创新能力和药品结构导致了各国家和地区对于药品专利权期限进行补偿的形式和内容均有所不同。中国应将药品专利权期限条款应单独设置,并降低其激活条件的标准、更改专利权延长期限的起算时间点,以及将部分条款规定更加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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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药品 专利 补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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