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权及其保障——新《义务教育法》何以落实和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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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尹力.教育人权及其保障——新《义务教育法》何以落实和完善[J].教育研究,200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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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尹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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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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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义务教育法》使义务教育由原来的工具本位转变为权利本位,标志着教育的人权特性及其地位在我国的真正确立。教育人权是新《义务教育法》精神实质之所在。无论从制度安排上,还是现实选择上,《义务教育法》的实施需要在均衡化、问责制和弱势儿童受教育权利保障等方面不断地深化、拓展和完善:强化"均衡"这一具有现实可能性的价值追求;落实问责制,建立一套可操作性较强的问责机制——受教育权利实现的制度保障;切实保障弱势儿童的受教育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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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义务教育法 教育人权 均衡发展 问责制 弱势儿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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