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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摘    要:作为法定的目的犯,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判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是否成立的核心。“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中的“明知”应在透支前(包括透支时);“应急型透支”主观上仍然有非法占有的想法,不能被认为无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经两次有效催收后三个月不还”在认定罪名中是并列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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