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权与检察权的属性、关系及其程序衔接 |
| |
引用本文: | 韩兵昶.监察权与检察权的属性、关系及其程序衔接[J].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1(2):44-47. |
| |
作者姓名: | 韩兵昶 |
| |
作者单位: |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 |
| |
摘 要: | 作为一种新型权力的监察权与作为法律监督权的检察权,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监察权不是司法权与行政权,也不是侦查权与审判权,而是一种相对独立的、复合性的、新型的国家权力,而检察权的性质仍然应是法律监督权,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正确适用是行使检察权的最终目的。监察权与检察权二者均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以及相同的产生方式、相近的名称、类似的人员级别制度、相同的内部上下级关系等。但检察权与监察权适用对象与范围不同、监督方式不同、调查权与侦查权指向不同、立案程序不同。监察权与检察权在行使过程中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做好程序衔接与协调,包括案件管辖的程序衔接、监察调查权的衔接、移送审查阶段的程序衔接、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衔接等。
|
关 键 词: | 监察权 检察权 程序衔接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