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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监护失职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引用本文:袁菲菲.学校监护失职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J].华章,2004(7).
作者姓名:袁菲菲
作者单位:吉林大华律师事务所
摘    要:律师信箱: 我是江苏省某小学的校长,最近学校发生了一件牵扯我很大精力的闹心事。王某系我校五年级的寄宿制学生,2004年5月25日星期二晚上离校到同学家居住,当天晚上被煤气熏死,按学校规定学生每周五下午4:00后回家,每周一上午8:00前返校。根据调查,王某离校前管校务的张老师曾让其写请假条,内容大意为“我今晚到同学家去住,出现任何事情,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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