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媒体融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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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闻泽.我国媒体融资的规定[J].传媒,2003(5):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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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闻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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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可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系统内融资,或采取银行信贷、企业债券及股份等形式募集资金;而融资必须确保国有资本主体地位。 二、报纸、电台、电视台及频道、频率等由国家主办经营,不得吸收境外资本和私人资本。 三、报刊的印刷、发行等经营业务可以吸收国有资本,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业务可吸收国有、非国有资本和境外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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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国 传媒业 融资 政策法规 国有资本 外资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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