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近年来我国学者倡导建立合规管理体系,以应对全球化背景下企业所面临的合规风险。根据域外实践,各国在探索如何实现合规的过程中大多建立了刑事激励机制。比较法视角下,刑事合规激励机制主要包括作为无罪抗辩的理由、减轻刑罚的根据、不起诉的条件以及暂缓起诉的依据。目前,我国的企业合规激励机制建设正处于探索阶段,各地司法机关进行了不少创新实践,但我国仍未从立法上建立起企业合规激励机制;可以借鉴域外的先进经验,在刑事实体法领域采纳企业独立意志理论,并以是否实施有效合规管理作为判断企业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的依据;在刑事程序法领域扩大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并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原则来完善合规不起诉制度,以建立健全我国的企业刑事合规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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