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目前在我国,关于土地征收行为的性质,学界有不同的认识。实际上,土地征收是一种多阶段行为,它包括土地征收申请阶段、土地征收审批阶段和土地征收补偿阶段。我们应从土地法律制度的内部视角切入,区分不同的法律关系以作不同的界定。笼统地将土地征收的法律性质界定为单一行为或者综合性行为都是错误的。明确土地征收行为的法律性质,不仅有利于维护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平衡,关系到社会是否稳定和谐,涉及到社会整体利益与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且有利于规范政府部门的土地征收行为、明确被征收人权利救济机制和被征收人权利救济制度的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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