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由于诸多历史与现实原因,国立科研机构立法长期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究其原因是对立法必要性的理解存在相当偏差。立法缺失目前已经导致了国立研究机构健全完善现代治理的诸多困境,必须将国立科研机构立法置于国家科技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改革框架下,从宪法责任、改革法律基础和法律治理主流范式等角度,重新厘清和明确国立科研机构立法的必要性,即通过立法形式明确国立科研机构的法律地位,设立调整规范国立科研机构管理与运行的专门性法律,是推进科技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当前科技体制改革领域亟需解决的制度建设关键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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